志书地名问题探讨
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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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凤雨
【摘要】从使用标准化地名、断限内更改的地名、新旧地名、地名与机构、人物籍贯地名的层级、在凡例中说明地名使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探讨了目前志书在地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为,要充分认识地名对于志书的重要意义,本着完整、准确、科学的原则,下大力气做好对地名的使用,以进一步增强志书的科学性。
【关键词】志书;标准地名;更改地名;新旧地名;人物籍贯
志书记述地情,无论是叙事、记人、写景、状物,都必然涉及和使用大量地名。地名是志书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出版的部分志书看,在地名使用上存在着马虎、草率、不严谨不科学等现象,导致记述内容混乱、史料失真,影响志书功能。两轮修志以来,距今时间近,地名使用中一些不科学的弊端还没有明显地显示出来,当地人、今人看了或许能够明白,但后人及外地人就难免看不懂了,若干年以后,这些便成为考证的难题。志书地名使用的许多问题,直接影响着志书的质量,也表现为是否对历史和后人负责的一种态度。因之,有必要对此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探讨,达到志书科学地使用地名。
1981年,全国进行了地名普查,以市县为单位,将重名、多名、无名地名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处理,上报国家民政部备案,各市县都编写了《××(市)县地名资料汇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了标准化地名的应用与推广,也使规范化、标准化的地名名称上升到法定的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标准化地名在经济社会运行、国内外交往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特别是现代科技的应用,如绘制地图、卫星导航等,其重要意义越来越显示出来。同时,这项工作也在地方志编修中对地名的使用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极大的方便,使杂乱无章的地名在志书使用上有了统一的标准。然而,各市县在工作、生活中,不规范、标准地名的使用还大量存在,常出现在公文、报刊、口语中,虽然平时也知道指的是哪村,但与标准地名不符,并且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志书中来,形成相当混乱的地名使用状况,从文字上看,虽然当代人看得懂,但对于后人和外地人却不知道是两个地名还是一个地名,给志书地名造成一种混乱现象。
1.省略字用简称
在市县、乡镇两级机构工作中,一些村名为了书写方便,省略字非常常见,并且有的直接在志书中使用。从编纂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和出版志书中地名书写的前后对照中不难发现,志书地名用简称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村庄名称,如“李马褚桃园”简称“李马”,“前杨武寨”简称“前寨”,“北堤南村”简称“北堤”,“西五祖寺”简称“西五”等。这类的弊端表现为随意、不规范、缺乏严谨等。
2.已经拥有标准地名了仍用俗称
由于村庄历史演变及村庄多、用字较集中等原因,许多市县都有很多一村多名、多村一名、名称不一、称谓不同的村庄,上次地名普查,地名规范化的一个原则是全国无同名市县、各县(市区)无同名村庄。对同名和一村多名的村庄进行了重新命名。主要是从姓氏和方位等用字上加以区别。如笔者所在的河北省武强县,在地名普查前有3个张庄,俗称“东张庄(又称桥头张庄)”“北张庄(有的称西张庄)”“南张庄”,地名普查后重新命名为“张庄”“西张庄”“张家庄”。但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县、乡的有关部门还是广大居民,仍用俗称的现象相当普遍。在编写志稿时,许多涉及这些村名的人物、事物仍用了原来的名称,造成村庄错乱,资料失实,我们都根据标准地名进行了修改。从部分出版志书地名书写情况看,许多村庄名称的书写前后对不上号,略有差异又似相同,说明志书中有许多使用俗称的现象。
3.地名谐音、同音字混用
特别是姓氏字,出现混乱的更为普遍,给读者造成疑虑。一是同音同义不同体字混用。如“阎家庄”写成“闫家庄”,反复出现,读者不知道是一个村名还是两个村名。二是同音但各为姓氏字的混用。如有的志书“蓝家寨”书写为“兰家寨”,“蓝”“兰”不同,并都是姓氏字。作为一个村名混用,其中必然有一个是正确的一个是错误的。此类情况的还有“萧”“肖”、“璩”“区”等。
4.标准地名又加“村”字
一是××庄加村。按现在来说,“村”和“庄”是同一个概念,都是指有人家居住的村落。但一些出版志书中写成“大李家庄村”“前刘家庄村”等。二是有些村名中带有“屯”“疃”“堡”等字样的已经是村的称谓了,又在后面加个“村”字,写成“刘家屯村”“厐疃村”“严家堡村”等。三是已经是标准地名了又加“村”字,如“毛家寨”“郭家院”“西大过”“王家湾”等,已经是注册法定的标准地名了,也在后面加上一个“村”字,此类在志书地名录、人物名表以外的文字记述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四是所有地名一律加“村”字,如某市志政区建制篇第四章《乡镇及辖村概况》,412个建制村庄名称全部加“村”字,包括“北关村”“前赵家庄村”“魏家屯村”“东娄家疃村”“前新寨村”等。五是也不能标准地名一律不加“村”字,如本县有一个标准地名叫“河西”,如果不加“村”字会让读者理解为“河的西边”,因此,对在行文中村名与其他事物容易产生歧义的标准地名加个“村”字是恰当的。
一部二轮志书断限多在10~20年,期间区划变更、地名更改在所难免。这些变更了的地名在志书内容涉及的地方如何记述。按照科学严谨的态度,应该是发生在哪个阶段的事情按哪个阶段的地名记述,否则,记述的事情在那个地名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还未产生,形成差错。以《武强县志(1988~2007)》为例,期间1996年1月原2镇12乡合并为2镇4乡;1997年,原武强镇改称街关镇,小范镇更名武强镇;1999年8月设置武强镇马头管理区,2006年撤消;2007年10月,周家窝乡改为镇建置,称周窝镇,随之原周家窝村改称周窝。在志书编写初稿时忽视了这个问题,许多涉及更改地名的事情事物,凭记忆书写了地名,在认识到这个问题之后,对此类进行了查处,发现10余处地名书写错误。如大事记记述,“1997年7月19日,大郭庄、西五祖寺乡16个村庄遭受雹灾”。但此时的这两个乡已经合并到别的乡镇去了。文化篇记述“2005年周窝镇建立音乐小区”,当时还叫做“周家窝乡”。查阅一些出版二轮志书,也同样程度不同的存在着这类问题。
从目前出版部分二轮志书看,虽为续志,但涉及旧地名的地方仍然不少,主要集中在历史沿革、文化艺文、杂记、人物等篇章。志书对于旧地名的处理原则,大多坚持“古地名仍书原名,括号加注现行地名”。但是,志书在具体处理新旧地名时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使用旧地名未加注。如一部二轮志书的人物传,记述孙某“先后任衡州司马、封乐安县侯”等均无括注现行地名,读者阅到此处茫然不知所指,或把旧地名当成新地名,产生误会和发生笑话。二是加注现行地名不准确。如某县志记述“刘恒,深县人”,而此时深县已经改称为深州市;“王保甫,衡水市人”,此时的原衡水市已经改称为桃城区了。三是地名记述错误。如某县志记述:“孙偓,武邑县人。”历史上的孙偓官至唐朝宰相。源于乐安,为孙书、孙武直系后人。其后人孙“顗避地河朔,居武邑武遂”(时为武邑郡之武遂县,今武强县)。孙顗为武强孙姓始迁之祖,遂官高位显,成为名门望族。旧志多有记载。其后代因做官又四处迁徙,孙偓是其中之一。孙偓之籍贯,比较公认的说法是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人。如果追踪其祖上曾经是武邑郡之武遂县人,也在今武强县境内,与武邑县无关。这里籍贯记错,是因为查阅资料不够、理解错误造成的。
地名与机构紧密相连,也在不断变更,修志中多有忽略,也是志书记述中常常发生错讹的地方。一是机构名称已经变更而地名未变。改革开放以来或第二轮志书断限内机构名称变更比较频繁,普遍存在着地区改为市建置和县改市、市县改区等变化。如河北省衡水市在第二轮志书断限内,原来的衡水地区改建为衡水市,原冀县改建为冀州市,原深县改建为深州市等。并且,具体到市县直部门,机构变更繁复,如笔者所在的河北省武强县在第二轮志书断限内,县委宣传部从宣传部到宣传统战部再到宣传部、县妇幼保健站到妇幼保健院等机构名称变更不下上百个次。二是地名变更而机构名称未变。如河北省在1996年合并乡镇,虽仍称乡镇,但地名及其区域发生了变化;还有如武强县在1997年原武强镇改称街关镇、原小范镇改称武强镇等,这类无论是市县内还是市县外周围区域,其变化还是不少的。三是地名变更机构名称也变更。如武强县域原“周家窝乡”改建为“周窝镇”;县域外原“衡水市”改称为“桃城区”等。对于这类地名与机构的变更,要求在志文记述中使用这些机构及名称的时候,要看记述的是哪个时段的事情,必须坚持记述内容与时段的名称相一致。这类也不宜做加括注处理,因为虽然有些名称发生了变更,但乡镇村等在本书区划篇章有详细记载,部门的机构变更也在相应篇章的历史沿革中有所交代,因此无需加注,应该是变更前涉及的人和事用原机构和名称;变更后的用现行机构名称;如果记述的是贯穿名称机构变更前后的事物,最好是今机构名称括注原名称,如“在衡水市(地区)”等。否则,便出现差错和不严谨问题。
按目前全国行政区域划分,一般包括省、市(地级市)、县(市区)、乡镇、村(街道社区)五个层级。每个人的籍贯都含有这五个层级的要素。但志书在记述人物籍贯时,写到哪个层级或写几个层级,目前尚缺乏统一的规则与要求,志书编纂在记述人物籍贯地名上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局面。从部分出版志书的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名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干部名表和在外地领导干部、知识分子、劳动模范名表等)的人物籍贯记述情况看,既没有规律也不够科学。如一部二轮志书中国共产党组织、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篇的“各届县委常委一览表”“各届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名表”“各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名表”“各届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名表”,其籍贯一律写××省××县,包括本地域及外籍在此任职官员。此外,有记述县、村两个层级的;有记述到村一个层级的;有记述到县、乡镇、村三个层级的;也有记述四五个层级的。笔者在修志实践中认为,在人物籍贯地名书写层级上,有三个问题应当把握:一是人物的籍贯写到村最科学实用。如笔者所在的河北省武强县,在唐玄宗时有一重要人物刘幽求,平韦后政变、助李隆基称帝立了大功,官至尚书左丞相,《旧唐书》《新唐书》和《资治通鉴》都有他的传记和事迹介绍,但涉及籍贯时,均说他是“冀州武强人也”。本地州、县志六、七部也都如此说。我们在编修县志时,费了很大的力气也没有考证出他是哪村的,家世、后代如何,成为一大遗憾。因为少写几个字,造成许多麻烦。现在修志,对于当代人,大多人们都知道某人是哪个村的,但时间久了,过了若干年也就不知道了,又成了考证的难题。因此,还是记述到村为好。二是人之籍贯记述省、县(市区)、村(街道社区)三个层级即可。地名的标准化应用,给书写籍贯带来了方便。形成市(地级市)和乡镇两个层级没有写的必要,因为在查询籍贯时,这两个层级意义不大,没有它只要写到省、县(市区)、村(街道社区),同样能方便、准确地找到任何一个人的籍贯,而且这三个层级缺少任何一个,便给查找带来困难甚至无法查到,因此,人物籍贯地名只要写到省、县(市区)、村(街道社区)即可。三是本籍人与外籍人在记述籍贯地名上还可以有所区别。本籍人的籍贯地名,在本志建制区划篇有记载,也与外省、市、县无关,直接书写村名即可,读者也不会认为是外籍人;而外籍人还可以有所区别,本省外县的,写××县××村;省外的写××省××县××村。这样,既简练又能对每一个人的籍贯予以准确地记载。
地名在志书中是一项重要事情,并且情况较复杂,各志书在地名使用和处理上也存有差异,对于使用情况不予说明读者不好理解。因此,在凡例中应有专门条目对地名使用方式方法有所交待。从目前出版部分志书地名使用情况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凡例中没有反映,不记述关于地名使用内容;二是设“人地称谓”(或“称谓”“人称”等)条目,记述“地名,使用现行标准地名,涉及古地名时括注标准地名”。鉴于地名在志书中使用的复杂情况,笔者认为,志书有必要在凡例中专门设地名条目和增加关于地名使用的内容。如《武强县志(1988~2007)》在凡例中设专门地名条目,记述“地名书写以县民政局公布的标准地名为准;古地名沿用当时名称,括注现行地名;断限内更改的地名按各时段名称书写;人物籍贯,本籍人直接书写××村,本省外县的书写××县××村,省外的书写××省××县××村”。
总之,要充分认识地名对于志书的重要意义,历史上一些重要人物的籍贯无从考证和目前有些地方乱争名人的现象,和一些涉及地名的张冠李戴的事情,都是一些书籍地名书写使用不规范不科学造成的。因此,地方志工作者,一定要严肃对待这个问题,本着完整、准确、科学的原则,下大力气做好对地名的使用,以进一步增强志书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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